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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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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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业余电台呼号是识别业余电台的重要标志。所有业余电台发信台,均应持有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四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拟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业余电台的,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指配业余电台呼号。

第五条 供爱好者日常训练、试验、交流等活动使用的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代表国家的字母前缀,由“B”表示;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体表示方法见附件一);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卫星业余业务列在第一区),即电台所处分区的分区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分区见附件二);第四部分为后缀,以区分不同的业余电台。收信台后缀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数字的组合表示,且最后一位为英文字母(具体分配见附件三)。

第六条 参加国际比赛的业余电台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比赛专用呼号,可以省略第五条所述的第二部分,后缀由一到四位英文字母表示。比赛专用呼号仅用于国际比赛,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配。

第七条 除空间或遥控指令电台外的业余电台,在其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主动报出本台的完整呼号,发射过程中至少每隔十分钟报本台完整呼号一次。

第八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在其取得新的操作等级后,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撤销原呼号。

撤销的呼号五年第九条 业余电台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操作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在其执照规定设台地址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临时发射操作时,应该使用原业余电台呼号加“/”,以及操作目的地所在的业余电台分区的分区号。

第十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迁移至其它地区并停用业余电台的,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电台撤销手续。如需在新定居地继续设置使用业余电台的,可持相关资料到新定居地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第十一条 业余电台停止使用的,应到颁发其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撤销手续,业余电台被撤销的同时,其电台呼号也一并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其业余电台呼号自动失效:

(一)电台执照持有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设置集体业余电台的组织或其法人依法被终止的;

(三)电台操作证书或所持有的相关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或过期失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业余电台无法实施的;

(五)有本办法禁止之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私自编制、盗用、转让和借用呼号等行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中,涉及业余电台管理内容的部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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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貔貅 (2007-7-24 08:02:48)

    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正式出台,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地区由于在2006年预指配呼号已经使用完毕,在接到《办法》后,协会总部立即恢复了广东地区的操作证书制作工作,并依《办法》启用了新的呼号段。据悉,此次为五级、四级、三级操作证书新启用的呼号段为BH。
  • 貔貅 (2007-7-24 08:03:28)

    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逗留或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时

    申请业余电台牌照及操作授权证明的指引

     

    一.  通则

             此指引特别为向内地的业余无线电操作者解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业余无线电服务以及如何申请香港的业余电台牌照和操作授权证明。

    在香港拥有及使用无线电仪器均受香港《电讯条例》(第106章)的规定所限制。业余无线电操作者如欲管有及操作业余电台,必须持有由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发出的业余电台牌照及「操作授权证明」。  

    香港电讯局认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无线电台执照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颁发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内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需同时持有由内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颁发的有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才可向电讯局申请业余电台牌照和/或操作授权证明,以便合法在香港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和操作业余无线电仪器。若访港人士祗欲操作业余无线电器材,可只申请操作授权证明;若同时有意在港管有及设立业余电台,则需同时申请业余电台牌照。  

    该访港人士如继续留港超过操作授权证明和/或业余电台牌照的有效期,则可申请续发操作授权证明和/或业余电台牌照。  

    获发操作授权证明后,在香港停留短于一年者,可以在其内地的呼号前面加上「VR2/」以作在香港的呼号使用。如停留超过一年及持有香港身份证者,可重新向电讯局申请在VR2系列内一个本地呼号使用。     

    二.  香港业余电台牌照  

    香港业余电台牌照的操作权限载于附件1。  

           持有内地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申请人,可获发给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和/或操作授权证明,以便在香港设置及操作如附件1的操作权限的业余电台。  

           持有内地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四级)的申请人,可获发给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和/或操作授权证明,但操作权限祗限于附件1内50.00 – 52.11 MHz、144 – 146 MHz和430.0 – 437.2 MHz的有关频带。  

    三.  怎样申请

            申请人须把下列文件邮递或以专人送交电讯局:

    a.       填妥的申请表(附件2,该表格可于本局网页http://www.ofta.gov.hk下载或于本局发牌组索取) ;

    b.       申请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其它旅游证件)和香港身份证(如领有)复印本;

    c.       申请人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复印本,及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发出的有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复印本;和

    d.       所需的申请操作授权证明和/或业余电台牌照费用,可以现金或抬头为「电讯管理局」的划线支票缴付。  

    上述文件应送交: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6楼

    电讯管理局

    发牌组

      
       

      

      

    电话:+852 2961 6772

    传真:+852 2180 9828

      


    四.  牌照费用   

           业余电台牌照有效期为1年,年费为港币150元。  

    操作授权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费用为港币160元。

    五.  进口业余无线电器材  

           若访香港人士有意入口或出口业余无线电器材,必须事先向电讯局申请入口或出口许可证,否则有关器材可能被海关扣押。在申请出、入口许可证时,必须列明器材的详细数据,例如型号、牌子、频带、发射模式、编号、留港期间及附上出、入口许可证的指明费用。申请人应在器材运抵香港前确定它们可获发牌。若对许可证或发牌事宜有疑问,请联络发牌组〔地址和电话记在第三段(d.)〕。  

    六.       查询  

             如对此指引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36楼

    电讯管理局

    电讯监督〔支援服务〕

      
       

      

    电话:+852 2961 6603

    传真:+852 2803 5113

    电邮:support_services@ofta.gov.hk